您的位置:名酒招商網 > 酒水資訊 > 食品安全 > 正文

含“二氧化硫”未標明 商家賣七瓶紅酒賠款三千

更新時間:2016/7/7 9:42:28 作者: 瀏覽: 次 手機訪問
    商家賣出的干紅葡萄酒含有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成分,但標簽上未予標明,買賣雙方引發(fā)糾紛,因就賠償數額經工商管理部門調解無果,以致成訟。近日安徽省界首市****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公開審理后,經耐心調解,促使原被告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3000元當庭履行完畢;原告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

??今年3月10日,原告劉某在界首市某商場購買7瓶法萊雅優(yōu)選級2000干紅葡萄酒,單價148元,共計付款1036元。開瓶飲用時聞到刺鼻氣味,原告懷疑該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便向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告飲用所剩5瓶葡萄酒進行封樣,該批酒的標簽標注:原料為葡萄,原汁含量100%;生產日期為2009年7月30日;保質期10年;原產國為法國;產品標準號G****37。但標簽中未標明含有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成分。

??5月9日,經阜陽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結論為:該樣品按G****37-2006標準檢驗,總二氧化硫(mg/L)技術要求為小于或等于250,該樣品檢驗結果為39,所檢項目全部合格。2012年6月8日,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某商場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22元;罰款2178元。因原被告為賠償數額未能達成協(xié)議,原告劉某向界首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1036元,并支付十倍的賠償金10360元。被告辯解其銷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僅同意退還貨款,不同意另外支付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關于干紅葡萄酒買賣的事實清楚,買賣關系成立。干紅葡萄酒紅酒屬于飲用食品,所以調整本案法律關系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期待是**的,食品安全法強制要求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當用通用文字標明食品添加劑成分,這一標注提示很重要,因為食品安全達標,并不能排除某些人群對食品中的添加劑成分過敏而導致危險。

??故此,被告以其銷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抗辯拒賠,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要求十倍的賠償金,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本案原告無人身、財產損害,且經調查被告也不屬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

??辦案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并與原被告雙方耐心交流溝通、闡明以上法律規(guī)定,*終促使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了賠償金3000元,原告主動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

免責聲明:本站部分文章信息如無特別聲明則源自于網絡,我網站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只供參考之用,網站特此聲明,如果您發(fā)現(xiàn)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內容,請與我們取得聯(lián)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感謝您對于名酒招商網的支持和關注!

與紅酒有關的文章

關于我們 員工風采 服務介紹 廣告服務 高級會員服務 企業(yè)建站 宣傳歷程 使用幫助 客服中心 鏈接合作 服務條款 付款方式 聯(lián)系方式 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訴 網站地圖

按酒水行業(yè)關鍵詞首字母查找: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版權所有:名酒招商網 | 備案: 京ICP備08010544號-5 |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1890號 | 違法和不良信息投訴舉報舉報電話:400-85-29888
服務熱線:400-85-29888 | 營業(yè)執(zhí)照 | 增值電信業(yè)務許可證:京ICP證110597號 | 《網絡服務使用協(xié)議》《網絡用戶信息保密協(xié)議》
法律顧問:班固律師事務所 劉镕誠律師 | 免責聲明:本站只起到信息平臺作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發(fā)布企業(yè)負責。
如有信息、圖片侵權,請及時聯(lián)系我們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4 19888.tv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