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沱牌舍得酒業(yè)和
景芝酒業(yè)混改方案雙雙擱淺,一時讓整個
白酒行業(yè)的混改蒙上了一層陰影。畢竟,作為此輪混改大潮中的先行者,兩家酒企的改革方案和預期效果都為業(yè)界矚目。
擱淺的原因很多,包括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過高,地方國資委開出的條件是否過于苛刻,以及民資進入國有企業(yè)之后雙方的融合度等問題。當然,白酒行業(yè)持續(xù)的低迷和調整也讓新進入者感到猶豫,畢竟,整個白酒行業(yè)已經告別黃金十年許久了。
實際上,感到猶豫的不僅僅是新進入者,混改的推動者——地方**亦感到猶豫,甚至緊張。用一位地方國資委**的話就是,“價格高了,市場不買賬,***了,又有***有資產的嫌疑”。在這種氣氛下,混改成為了嚴格的“自上而下”的工程,“等政策,看風向”成為大多數主政者的選擇。
當然,從技術層面去解讀這兩起失敗的案例是可以自圓其說的,但應該還有很多更有價值的因素值得討論。從根本上說,國企改革不僅僅是一場經濟改革,同時也是一場行政改革,牽涉的是**簡政放權,激活市場活力的大工程。國企混改,表面上是資本的流動,實際上是控制權的轉換,背后是市場法則獲得更大的施展能力的空間,在這個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復雜的人事、利益、政商關系的糾葛,每走一步都“茲事體大”。
這也許就是地方**等待所謂“混改新政”到來的根本原因。但事實上,原因可能不在于此,混改的方案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混改過程中,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仍沒有到位,新的市場主體仍面臨著包括公司法在內的多項法律空白,潛在的風險讓相關各方不敢越雷池半步。
一是“法律主體地位”的問題。新產生的混改主體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國資和社會資本的地位是否實際上達到平等而不是名義上的平等,新的法律能否消除公有資本在政治上的強勢,給予社會資本公平的博弈機會。特別是,當社會資本的合法利益遭到損害時,這種權益能否得到完整的保護;
二是“權利、義務的關系”問題。公有資本和社會資本組合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分配,在新成立的公司管理結構中,能否落實“同股、同票、同權”的原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國有資本在享受權力的同時,是否能完全履行應盡的義務?
三是“監(jiān)管主體和管轄權”的問題。以地方國企為例,目前地方國企存在“多頭共管”的情況,兩級**和國資委分別監(jiān)管,國企**的違紀還要受到紀委部門的追查等,在新組合的公司中,如何去解決這個問題,原國企管理層和新進入的民營管理者是否能統(tǒng)一監(jiān)管,這仍然是一個尚待解決的問題。
當然,這其中也包括國有資本和附加值上的政治權力退出的合理通道以及保障等,特別是在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退出是一個大趨勢,但牽涉的既有利益如何疏解也需要法律的界定。否則,沒有任何**敢于冒著“政治風險”鋌而走險,這與我們推進混改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也是基于這種法律空白,混改也由此前的“積極推進”改為“有序推進”,一詞之變凸顯了混改綜合方案調整的考量,這其中亦包括相關法律監(jiān)管空白的填補。
法律空白的填補是一項事關混改能否順利推進的保障性工程,*大的作用在于將各方博弈的規(guī)則用法律明文確定下來,用嚴格的程序解決“權利不對等,信息不對稱,風險不確定”的難題,為參與各方提供一個安全、穩(wěn)定的操作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