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因加工銷售假酒同獲刑
更新時間:2016/6/7 9: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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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人蔣某因**注冊商標罪,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蔣某某和蔣某是父子,2015年5月、6月份,蔣某父子與同村的羅某、崔某夫婦(另案處理)密謀加工**
白酒,蔣某父子負責加工、運輸,羅某、崔某負責銷售,每加工、銷售一件假酒,蔣某父子提成20元。后蔣某父子在崔某的幫助下,購買了偽造的古井原漿、口子窖系列白酒包裝材料、準備了造假工具,在家中加工**的古井、口子窖系列白酒。加工完成后,由羅某、崔某負責聯(lián)系買家,蔣某駕駛車輛將加工好的**白酒運到合肥市,銷售給之前聯(lián)系好的煙酒店、超市等。
**古井原漿系列白酒四瓶裝每件140元,六瓶裝口子窖系列白酒每件200元。截至案發(fā),蔣某父子已生產(chǎn)銷售的**白酒有:古井五年原漿766件,古井原漿獻禮版412件,五年口子窖584件,六年口子窖611件,按其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403920元;
已生產(chǎn)未銷售的白酒有:古井五年原漿177瓶,古井原漿獻禮版166瓶,古井八年原漿10瓶,四瓶裝五年口子窖16件,六瓶裝五年口子窖10件,六瓶裝六年口子窖78件,二十年口子窖3件,按照市場銷售價格計算,價值139500元。以上價值總計543420元。
潁上縣****經(jīng)審理后認為,蔣某父子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價值達50多萬元,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gòu)成**注冊商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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